恒诺世佳(宁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诺世佳公司)因被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传销,并罚没近万元,该公司随即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管辖权为由,将其起诉至黄冈市浠水县法院。
案件核心
罚没决定:
年8月2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恒诺世佳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并罚款万元。
恒诺世佳公司主张:
公司现住所为福建寿宁县,注册地曾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恒诺世佳公司认为,只有上述两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有管辖权,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权作出处罚决定。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的回应: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当地群众举报,称在该县辖区有人购买恒诺世佳公司的产品,疑似进行传销。因此,该局认为罗田县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具备管辖权。
管辖权争议
恒诺世佳公司与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主要争议点如下:
恒诺世佳公司观点:
公司未在罗田县进行实际经营,传销行为若存在,应由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权对其进行处罚。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的回应:
群众举报及调查发现,罗田县有用户购买产品并发展下线,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具有管辖权。
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与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协商后,决定由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继续处理此案。
案件进展
年6月5日,原定开庭审理,但因恒诺世佳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法院临时调整为庭前会议。
法律与政策分析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部门行使。
若涉及多个管辖地,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负责的管辖部门。
传销行为的认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包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并从中抽取佣金的模式。
结论
本案核心在于恒诺世佳公司是否构成传销及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是否具有管辖权。恒诺世佳公司主张经营模式不构成传销,且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权执法;而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则坚持该县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有权对公司进行处罚。
此案的结果将不仅影响恒诺世佳公司的运营,也可能对未来类似案件的管辖权认定产生示范作用。法院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厘清管辖权争议,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