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主持公开听

极目新闻记者黄忠

视频剪辑周浩锋

通讯员戴小巍古伟兵钟瑜

00:41

“我们今天举行听证会,就是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7月14日,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就王某绑架罪审监程序提请抗诉案主持公开听证。

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

当天上午9时,听证会正式开始。极目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应邀参加此次听证会的5名听证员分别是: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科技学院医药研究院院长兼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执行主任刘超,省人大代表、罗田县骆驼坳镇燕窝垸村第一书记徐志新,省政协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院长谭必恩,省政协委员、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总工程师彭东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

出现听证会的听证员

在王守安主持下,案件承办人、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尽管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为本案从犯错误,导致量刑偏轻,但是,鉴于王某作案时正值青春年少,血气方刚,本案起因也是因其女朋友的财物被抢;王某刑满释放后顺利就业,已结婚生子,家庭关系良好,其弃恶从善,事发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已顺利回归社会。为体现法理情相融合,经检察官会议研究倾向于不提出抗诉。”介绍完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后,赵慧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初步处理意见。

听证会现场

在王守安的主持下,原案件承办单位、咸宁市检察院陈述了提请抗诉理由;王某及其辩护人发表意见;王某居住辖区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负责人介绍了王某刑满释放后的现实表现。

辩护人发表意见

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抗诉理由以及王某目前表现等情况进行提问,相关人员现场一一回应。随后,5名听证员离席,闭门独立评议。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在于教育当事人。我们同意省检察院承办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大检察官参与公开听证,一定会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一定会促进司法公正。”莫洪宪代表5名听证员发表了评议意见。

莫洪宪发表评议意见

“本案中王某已服刑完毕,已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我认为抗诉的必要性不大,可以不提起抗诉。”听证员刘超认为,对该案不提出抗诉,能够很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决心。

“无论认定王某是主犯还是从犯,我认为都不应该再抗诉。这个案件已经过去了10多年,王某已为当年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他现在已真诚认罪悔罪,组建了家庭,勤奋工作,开始了新的生活。如果现在再追加两年刑期,也许法律效果出来了,但原本幸福的家庭将妻离子散,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听证员徐志新表示,同意省检察院承办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随后,咸宁市检察院就评议结果发表意见。王某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王某愧疚地说:“我对自己当年错误的行为进行深刻反省。我非常后悔,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认罪悔罪。在看守所和监狱羁押服刑期间,我积极接受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刑满释放后,我遵纪守法,再也没有做过一件违法乱纪的事情。我在此保证,今后绝不会再犯类似错误,恳请社会各界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争做一名踏实上进、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实际行动回报大家的关爱。”

“鉴于原审刑罚执行完毕后,王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已娶妻生子,回归社会后表现良好,无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综合考虑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办案理念,决定不对该案提出抗诉。”听完各方意见后,王守安当场宣布了案件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王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刑满释放后也结婚生子建立家庭顺利回归社会,且没有再次违法犯罪的记录,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小,没有抗诉的必要。如果本案抗诉了,将对王某的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不仅难以赢得人民群众对此案的认同,也很难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王守安指出,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注重释法说理,把法理讲清、事理讲明、情理讲透,不能生搬硬套法规法条,必须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极力追求更高、更好、更优的办案效果,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

听证会现场

“大检察官带头办理这样一起‘小案’,让我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民意、民生的高度重视。”参加完整场听证,特约检察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官莉娜感慨不已。她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湖北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既发挥了刑法的惩戒功能,更发挥了法律的预防和教育作用,让老百姓感受到了法律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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